科技成果转移通道(或途径)很多,下面列出了9个通道
产学研协同的过程,就是科技知识从高校院所与企业之间双向转移的过程。这是科技成果转移最常见也是最主要的通道。产学研协同,因是高校院所等科技成果的转出方,与作为转入方的企业直接对接,不需要第三方牵线搭桥撮合,是最直接、最便捷的转移通道,因而是科技成果转移效率最高的通道。当然,在产学研结合时,可能是由中介机构牵线搭桥形成的,但一旦结合了,直至形成协同机制,中介的使命就完成了。
产学研协同,有的被称为产学研结合。不过,两者还是有所区别,协同侧重过程,结合侧重结果。无论是协同还是结合,目的是一样的,都是将知识的生产过程,与知识的转移、价值实现的过程,由串行变成并行,或绝对的串行变成交叉进行或并行。其结果是大大提高研发与转移转化的成效。
用户也是创新源之一。用户提出需求或问题,围绕用户的需求进行研发创新,效率效果会大大提高。如果增加用户,让用户参与研发与成果转化,就成了产学研用协同或结合。
产学研(用)协同或产学研(用)结合的载体比较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四技”服务、共建科研机构等,都是产学研(用)结合的具体形式。
《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提出了五条措施促进产学研协同技术转移:
一是发挥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平台载体作用,这些中心可能是产学研结合方式建立起来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其主要任务之一;
二是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一批聚焦细分领域的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基地,其任务是进行科技成果熟化,熟化之后进行转移;
三是支持企业牵头会同高校、科研院所等共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技术交叉许可、建立专利池等方式促进技术转移扩散;
四是加快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探索共性技术研发和技术转移的新机制,科技成果转移是新型研发机构的主要任务之一;
五是充分发挥学会、行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社团的优势,依托产学研协同共同体推动技术转移。
可见,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科技成果中试基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新型研发机构、学会、行业协会、研究会等都是产学研合作组织,都是科技成果转移的重要载体,也是科技成果转移的重要通道。
即军用技术向民用转移,民用科研机构参与到国防科研项目的研发,将民用技术向军用转移。这是科技成果转移的重要通道。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建设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国防科技创新体系”,促进军民科技的紧密结合,鼓励民口科技力量服务国防科技创新,促进国防科技成果迅速向民用转化。国防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是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提出“积极推动军工和民口科技资源的互动共享,促进军民融合式发展”,无论是共享还是融合,都可实现科技成果转移。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提出“鼓励各类优秀人才投身国防事业,促进军民深度融合发展,建立军地人才、技术、成果转化对接机制”。人才是技术的重要载体,军地人才、技术、成果转化对接,实质上是实现技术转移,就是畅通技术转移通道。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建立有效的军民科技成果相互转化体系,完善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体制机制。军品科研生产应当依法优先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推动军用、民用技术相互转移、转化”。《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提出“强化军民技术供需对接”,“建立军民技术成果信息交流机制”。这些规定就是要加强技术转移,畅通军地技术转移通道。
2015年3月12日习近平主席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解放军代表团全体会议上第一次明确提出“把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2017年1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设立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由习近平任主任。地方党委也相应地设立了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由党委书记任主任。从中央到地方,成立了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组织体系。在军民融合中,以发展军民两用技术为核心,建立军民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促进军民两个领域的双向技术交流。
包括从国外引进技术和出口技术两个方面。跨国技术转移往往是技术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体现出梯度转移的特征。为加强跨国技术转移,中蒙技术转移中心、中国-东盟技术转移中心、中国—南亚技术转移中心、中国-阿拉伯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等分国别的技术转移中心相继设立,同时,牛津大学创新技术转移(常州)中心于2012年11月在江苏常州设立,类似的机构也先后设立,积极开展跨国技术转移,探索跨国技术转移模式。
为促进跨国技术转移,《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提出了以下措施:
1、加强国际技术合作,即“加快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建设,构建国际技术转移协作和信息对接平台,在技术引进、技术孵化、消化吸收、技术输出和人才引进等方面加强国际合作”,在国际技术合作中“实现对全球技术资源的整合利用”。
2、加强技术转移合作,包括“加强国内外技术转移机构对接”,“形成技术双向转移通道”。国内外技术转移机构之间对接也可形成双方转移通道。
3、实施技术转移行动,即“开展‘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技术转移行动”,并提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建技术转移中心及创新合作中心,构建‘一带一路’技术转移协作网络,向沿线国家转移先进适用技术,发挥对‘一带一路’产能合作的先导作用”。
教育部印发的《高校科技创新服务 “一带一路”倡议行动计划》(教技〔2018〕12号)提出“建立面向沿线国家的技术市场”,主要采取以下两项措施:一是依托高校技术转移机构,构建覆盖沿线国家的技术转移网络;二是鼓励和支持高校围绕“一带一路”建设,建设和打造一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这些措施也是贯彻落实《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
科技成果转移具有较强的跨区域特征,即科技成果总是从科技发展水平高的地区向科技欠发达的地区转移,区域技术转移也是一条重要的途径。为促进科技成果的跨区域转移,《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提出了多项措施:
1、“发挥北京、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及其他创新资源集聚区域的引领辐射与源头供给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地区转移转化”。北京、上海是科技资源丰富的地区,也是科技成果的主要输出地,因而要更好地发挥源头供给作用。
2、“开展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等,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区域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科技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创〔2018〕17号)提出“促进跨区域科研合作和成果转化”和“建立技术转移对接平台”。
3、“优化对口援助和帮扶机制,开展科技扶贫精准脱贫,推动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向贫困地区转移转化”。
这些政策措施都是在中央政府的组织推动下实施的跨区域技术转移,是政府行为,实施力度大,针对性强,效果也比较好。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是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交互进行的科技活动,先进行技术转移,再实现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或技术具有梯度转移特征,通过梯度转移来延长技术的生命,即向其他行业转移,或向欠发达或不发达地区转移。国家先后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医疗卫生技术推广体系和行业性技术推广体系等,通过相关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向城镇、工矿企业、广大农村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这是因为我国科技发展水平不均衡,可利用行政的力量加强技术推广应用,更好地发挥技术的作用,创造更大的价值。
一些高校院所和企业也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加强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提出,“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加强科技成果的市场开拓、营销推广、售后服务。创新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管理和运营机制”。
科研仪器设施不仅是科研的手段,也是先进技术的载体。科研仪器设施共享不只是为了充分利用已有的科研仪器设施,节约科研投入,加快科研仪器设施的更新换代,也是加快科技成果的转移、扩散,因而是技术转移的通道之一。
《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提出,“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称科研设施与仪器)是用于探索未知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实现技术变革的复杂科学研究系统,是突破科学前沿、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科技问题的技术基础和重要手段”。这表明,科研设施与仪器是科技成果的有形载体和物化技术手段。该意见规定了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四种情形:
1、必须纳入管理并向社会开放,即“对于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按不同专业领域或仪器功能,打破管理单位的界限,推动形成专业化、网络化的科学仪器服务机构群”。
2、自愿纳入管理,即“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可采取管理单位自愿申报、行政主管部门择优加入的方式,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管理”。
3、集约管理,即“对于通用科学仪器设备,通过建设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方式,集中集约管理,促进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
4、查重评议,即“对于拟新建设施和新购置仪器,应强化查重评议工作,并将开放方案纳入建设或购置计划”。通过查重,避免重复购买
管理是为了开放,开放的目的是共享,通过共享共用,提高科研仪器设施的使用率,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将开放共享规定为“管理单位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同时规定,“科研设施与仪器原则上都应当对社会开放共享,为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用户提供服务,尤其要为创新创业、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支撑保障”。这些规定表明,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实质上是技术(手段)的共享,因而是技术转移的重要通道。
科技文献是科技知识的载体,也是科技成果的表现形式之一。科技文献共享就是运用互联网技术实现文献中所记载的科技成果的共享,因而有利于科技知识的传播,这也是科技成果转移的重要通道。目前《知网》(CNKI)和《万方》是两个重要的科技文献库,还有专利检索库,这些都是科学研究的基础,也是科技知识的重要来源。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科学文献共享,方便查阅相关文献,获取相关信息,本身就是科学知识的共享和传播。
科学数据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由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产生的,是科技成果的表现形式;二是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这是阶段性成果;三是在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的数据基础上衍生形成的科学数据,也是科技成果的表现形式。显然,科学数据既是科技资源,也是科技成果,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科学数据的共享共用,本质上也是技术转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7号)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应当按照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由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科学数据资源目录,有关目录和数据应及时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面向社会和相关部门开放共享,畅通科学数据军民共享渠道。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从中可知,科学数据原则上必须开放,开放的目的是共享,共享的结果是以科学数据体现出来的科技成果实现的转移。该办法还规定,引用科学数据要注明出处。这不仅是对科学数据提供者的尊重,也是有利于科技成果的溯源,因为对科学数据的加工、利用可以产生新的成果。
互联网技术的运用,有多种表现形式:
1、运用互联网技术连接科技成果的供给方、需求方,可加快知识的传播,更好地实现科技成果的转移。《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提出,“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连接技术转移机构、投融资机构和各类创新主体等,集聚成果、资金、人才、服务、政策等创新要素,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技术交易活动”。中国技术交易所、浙江技术大市场、西安科技大市场、科易网等都是运用“互联网+”的技术交易平台。
2、各种类型的信息系统,如国家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国家科技报告系统、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都是科技成果转移的平台,起到了互联网+技术转移的作用。
3、高校院所和企业建立的开放式创新,也是互联网+技术转移。例如,海尔公司HOPE开放创新平台(Haier Open Partnership Ecosystem)搭建了全球创新者与全球用户需求平台,目的是打造全球资源并联交互的生态圈。其理念是“世界就是我的研发部系统”。
4、企业构建的协同创新网络,即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协同研发,在协同研发中,交互数据、信息和阶段性成果。网上沟通及时、有效,大大提高研发效率,并实现7×24的无间断研发。这种模式还引发研发管理方式的变革和研发组织创新。
5、一些中介服务机构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技术转移,在网络上进行供需对接、成果交易等。例如,博士科技集团建立了网上服务平台,设有人才智库、成果交易、供需对接、创新活动、政策情报、专家大数据等栏目,并在全国设立了28个分支机构,每个分支机构服务于一个地方或一个片区的技术转移,在全国形成一个比较大的技术转移服务网络。
将互联网技术、区块链技术等信息技术用于技术转移,可以大大提高技术转移效率和成功率。这方面有比较大的发展空间和应用前景。